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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新增两个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高检发〔2023〕12号),自2023年11月30日起,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应履行如下程序:

1.告知被逮捕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详见 )

2.接到变更取保申请或者提请延长逮捕时,办案部门应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报法制部门审核。(详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高检发〔2023〕12号)

第5条第2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被逮捕人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6条第2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第8条第2款: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第20条第3款: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评估,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羁押必要性评估报告,提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26条第1款: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作出说明。 来源: 法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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